本实验室根据相关人员对实验室的贡献和出现的问题以及对实验室产生的危害进行奖励和惩处。
一、使用实验室仪器设备进行相关实验和样品分析,并获得优惠测试条件者,以及在重点实验室进行科研工作者,所申请奖励、发表论文均需注明本研究工作在吉林省城市污水处理重点实验室完成。对于不按规定标注者,将取消以后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优惠使用权。
二、对于未使用本实验室仪器设备进行相关实验研究者,在SCI/EI期刊发表论文注明本研究工作在吉林省城市污水处理重点实验室完成时,重点实验室给予报销版面费及相应的奖励;
三、本实验室工作人员在进行非本院样品分析及加急样品分析时,可根据重点实验室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四、由于人为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要追究使用人的责任直至赔偿;
五、实验室人员使用实验室仪器设备进行科研工作,需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否则视为谋私,并按照实验室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六、严禁本实验室工作人员利用实验室仪器设备,对外分析样品私收费。一经发现将根据实验室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吉林省城市污水处理重点实验室
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