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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2016-12-21 10:41  

一、大型仪器设备是实验室科研工作的重要物质基础。为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利用率和完好率,确保安全可靠的运行,根据《长春工程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验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二、实验室仪器设备属学校固定资产,使用者必须爱惜使用。实验室仪器设备设管理员。
三、实验室的仪器实行专人负责,建立完整档案,包括验收报告,技术资料,使用记录,故障及排除记录,实验数据(包括计算机系统数据存储等)。各台仪器均须建立或健全使用及安全规划,由实验室监督实施。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员负责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的制定,对首次进入实验室仪器设备者的使用培训。仪器设备保管人,负责监督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维护,保持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的可用状态。
四、研究生和本院教师首次进入本实验室使用仪器设备,须经仪器设备管理员培训合格,才可以使用本实验室仪器设备;以后进入实验室也需要经仪器设备管理员同意并登记,并在仪器设备保管人的指导下使用;非本院人员使用实验室仪器设备,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仪器设备管理员登记后方可使用。
五、本院人员及实验室人员使用实验室仪器设备进行各自项目试验和样品分析,均需按照实验室有关规定收取消耗品和一定的设备维护费;院/校外人员使用实验室仪器设备,按照实验室有关规定收取设备使用费。
六、本实验室人员使用实验室仪器设备进行科研工作,需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否则视为谋私,并按照实验室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七、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允许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外借的设备,需经仪器设备负责人填写出借单,并经实验室主任批准,仪器设备管理员登记后方可借出。
八、由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要追究使用人的责任直到赔偿。
九、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使用实行公开管理,仪器设备使用者按先后顺序进行登记,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改变仪器设备使用者的先后顺序;对于加急样品分析测试,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方可进行测试,否则视为谋私,并按照实验室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吉林省城市污水处理重点实验室
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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