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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实验室安全制度
2016-12-21 10:41  

一、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全面安全工作。
二、实验室应指定专人(安全员)负责安全工作,具体实施本实验室日常的安全工作,加强四防(防火、防盗、防水、防事故),其职责是:负责安全监督、安全教育以及安全措施的实施等。
三、经批准来实验室工作的非本室人员,必须有本实验室工作人员陪同,方可来实验室工作。
四、来实验室工作人员一定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实验项目负责人要全面负责实验的安全,任何试验都要有安全措施,重大设备要有安全操作规程。
五、实验前要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实验要有安全措施,仪器设备运行中,实验人员不得离开现场,实验完毕离开实验室之前要关好门窗,切断电源、水源和火源。
六、实验室内不得有明火。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存放在安全处,严禁带电作业。
七、如遇火警,除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组织灭火外,应马上报警(火警电话为外线119),并及时向上级报告,火警解除后要注意保护现场。
八、如有盗窃和事故发生,不得隐瞒,应及时报告主管和保卫部门,并保护好现场。
九、实验室及各研究室应根据本制度要求,定期检查、督促,对安全制度执行较好的个人将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由于工作不负责任或不遵守操作规程而造成事故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程度,给予批评和处分,必要时,应责令其赔偿损失,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吉林省城市污水处理重点实验室
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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