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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实验室财产管理制度
2016-12-21 10:41  

一、实验室财产属国家所有,人人必须爱惜使用。
二、实验室设财产管理员,负责固定资产统一的管理,建立帐目,同时负责对新购置仪器设备到货的验收和入库。
三、财产管理员负责制定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指定每台仪器设备保管人,监督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维护,保持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的可用状态。
四、本室人员和研究生使用实验室仪器设备,须经财产管理员同意并登记,在仪器设备保管人的指导下使用;非本室人员使用实验室仪器设备,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财产管理员登记后方可使用。
五、本院人员使用实验室仪器设备进行试验,按照实验室有关规定收取设备维护费;院外人员使用实验室仪器设备,按照实验室有关规定收取设备使用费。
六、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允许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外借的设备,需经仪器设备负责人填写出借单,并经分管仪器设备的实验室主任批准,财产管理员登记后方可借出。
七、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施行责任人制,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指导使用人员使用。
八、实验室的物资建立领用登记制度,由负责人登记领用情况,定期向分管行政事务的实验室主任汇报。
九、凡无法继续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及时提出并上缴回收品库。
十、由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要追究使用人的责任直到赔偿。

吉林省城市污水处理重点实验室
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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